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11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 ,旨在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通知,自2026年6月起,符合条件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将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持有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服务 。
通知明确了开办机构在养老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 ,必须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该账户将记录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 、数量及持有变动情况。此账户需与投资者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并遵循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
开办机构还需通过已开通的储蓄国债业务办理渠道 ,包括柜面和电子渠道,为养老资者提供查询和购买服务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中公布各开办机构已开通的业务办理渠道。
发行额度管理根据《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基本代销额度分配至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并将部分机动代销额度作为养老资者销售的专属额度分配至开办机构。开办机构获得的基本代销额度不得向养老资者销售 。
额度类型 分配对象 使用限制 基本代销额度 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不得向养老资者销售 养老金专属额度 开办机构 专门向养老资者销售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后续每季度根据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资者售出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的比重确定。
信息交互与校验机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需升级国债系统功能,以支撑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开展。开办机构业务系统、国债系统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三方信息交互 、校验机制 ,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
开办机构和国债公司需制定业务方案,加快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系统间的对接、联调测试等筹备工作,以保障业务的平稳启动。违反通知规定的开办机构和国债公司将受到严肃处理 ,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